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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06

交通事故理赔案例-民刑交叉,智渝律师帮助当事人成功获得老赖赔偿

本案为一起性质极为恶劣的交通事故。2015年12月26日,被告皮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永川区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门口时,与行人刘某某、蒋某某、唐某某等10人相撞,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基本案情】
    本案为一起性质极为恶劣的交通事故。2015年12月26日,被告皮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永川区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门口时,与行人刘某某、蒋某某、唐某某等10人相撞,造成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蒋某某在抢救3个月后身亡,唐某某重伤,其余几人皆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调查,被告皮某系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法律及保险条款规定,对于毒驾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12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死者刘某某、蒋某某抢救共花费20余万元,重伤者唐某某住院治疗164天,花费医疗费25万余元,经鉴定为多处伤残,最高级别为8级。仅仅是上述3人应当获得赔偿总额就超过100万元。而本案被告皮某为93年出生,事故发生时年仅22岁,其家属的车辆为租赁的车辆,根本没有任何的赔偿能力,其父母也不愿为其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并未垫付伤者任何费用。而被告皮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移送至检察院起诉。其认为自己的行为虽然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时间并不会太长,因此企图通过坐牢的方式来逃避赔偿责任。
【案件处理过程】
    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重伤者唐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彭晨担任其代理人。与委托人家属详细了解情况后,律师立即与团队进行了讨论,认为单纯的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考虑被告皮某的年龄和经济实力,根本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于是果断决定介入其刑事审判程序,通过刑事部分的施压逼迫其家属代被告皮某履行赔偿责任。于是,律师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交了被害人的委托手续,要求以受害人的身份全程参与刑事案件部分。
    通过检察院律师了解到,检察院认定本案的死亡人数仅为刘某某一人,因蒋某某系3个月后死亡,因此认为不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据此,检察院向法院的量刑建议仅仅是有期徒刑2到3年。律师立即联系了死者蒋某某家属,告知了该情况,并成功说服家属与我方一起向检察院提起了鉴定申请,要求鉴定蒋治明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因为本案一旦认定为2人死亡,则被告皮某适用的刑法将会上升到3至7年有期徒刑。但鉴定机构最终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既不能认定其死亡是因交通事故造成,也不能否定其因果关系,检察院最终也没有改变之前的量刑意见。
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律师在开庭前提交了委托手续,要求以受害人的身份参与庭审并发表意见,法官当庭驳回了律师的要求,认为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律师随即拿出法律依据,法官因此同意了律师的要求。在被害人陈述阶段,律师指出虽然鉴定结果不能直接确认蒋某某系本次事故直接死亡,但蒋某某本身70以上高龄,自身无任何疾病,根据其入院诊断,全身十几处受伤,正式因为这些伤害,造成器官衰竭,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不发生交通事故就不会有这样的结果。因此,蒋某某应当认定为本次事故造成的死亡,被告皮某的量刑范围应当在3到7年有期徒刑。
庭审结束后,律师又通过交警队,取得了本案中其他伤者的联系方式,了解到其中一名孕妇因本次事故导致流产,于是在二次开庭中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二次庭审后,被告皮某家属主动联系上了律师,并提出赔偿死者和伤者所有损失,希望取得伤者和死者家属的谅解书。借此机会,律师与被告皮某家属就赔偿达成了协议,在赔偿金额到位后向其出具了谅解书。
【案件结果】
    最终,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唐某某3万元,被告皮某赔偿唐某某40万元,其余伤者也均得到了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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