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男,汉族,1986年4月14日出生。2016年8月8日,胡某驾驶渝B99F69号小型客车停靠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
【基本案情】
胡某,男,汉族,1986年4月14日出生。2016年8月8日,胡某驾驶渝B99F69号小型客车停靠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胡某停车下车后,罗某驾驶渝BT6810号大型客车沿观音桥行驶至北城天街时,其右后侧车身与胡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
【代理思路】
我所在接受此次交通事故伤者胡某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安排具体承办律师,成立交通事故专案组。代理人与胡某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了解,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想法与诉求,并进行答疑解惑。级别方面,我所专业医学人员在查看当事人伤情,仔细分析当事人病案材料后,经小组商量决定走诉讼鉴定程序。胡某住院期间,专案组经过几次研究讨论,制作了详细的代理方案,居住问题,误工问题,被抚养人方面,都积极与胡某沟通,指导并协助其办理各式证明。在当事人出院后,律师第一时间准备起诉以及申请鉴定材料,在与当事人反复沟通后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中,涉及到另一特殊无责车辆,即胡某本人所驾驶的渝B99F69号小型客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胡某系无责车辆渝B99F69小型客车的被保险人,渝B99F69的承保公司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虽然结合本案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安诚财险不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但是律师们在讨论后认为,即使伤者在起诉时不将自己车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对方车住及保险公司亦会将其追加进本案诉讼。最终为了节约本案诉讼周期,代理人决定在起诉时就将自己车保险公告列为被告。
【代理结果】
庭审过程与我方代理人所预料一致,对方车保险公司代理人就伤者自己车是否应该承担无责赔付责任争执不休。一审江北法院判决认为我方车辆不应当承担责任,对方车辆保险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向重庆人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最终维持原判。本案在代理思路上,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缩短案件审理时间,力争为当事人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高额的赔偿。最终,当事人获赔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