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2018
01

交通事故理赔案例-智渝力争城镇和误工,十级伤残超额获赔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3日,王某某驾驶渝B967W6轻型箱式货车,在重庆沙坪坝区曾家镇菜市场路段处起步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靳某某驾驶的渝F19A52普通二轮摩托车刮擦,造成靳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当事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起步时变更车道,影响行驶中的车辆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靳某某无责任。

【代理思路】

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伤者靳某某的委托,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全方面的分析,将案件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根据委托人靳某某的伤情(右足第1、2、3跖骨基底部粉碎性缺损;右足第3、4跖骨远端骨折;右足内侧楔骨骨折等)判断靳某某的伤情十级,但是考虑到单方面委托鉴定,对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如果对于伤残等级提出重新鉴定,法院一般情况下会同意的情形,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决定直接委托人民法院鉴定,在接到案件的第一时间,就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了鉴定。

在向法院申请鉴定的过程中,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断的走访当时居住地和工作地,不断的了解情况,确定了本人最为重要的两个方面,第一伤者靳某某的赔偿标准到底是按照城镇户籍标准还是农村户籍标准;第二伤者靳某某的误工费问题。针对以上两点,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了解到,伤者靳某某一直居住在康居西城公租房,并且申请居住的名字也是其本人,因此,在律师的帮助下,前往的康居西城第二社区居委会开具了居住证明,根据伤者靳某某的租房合同,可以看出靳某某自2014年8月一直居住在城镇,同时结合靳某某的工作情况,足以可以参照城镇标准进行赔付。接下就是靳某某的误工费问题,针对这点,在律师的帮助下,获取了伤者靳某某在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流水以及前往税务机关打印了相应的纳税证明,根据开具的误工证明材料显示,伤者靳某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5800元。

【代理结果】

在收集好上述重要证据材料之后,根据法院的传票的传唤,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被告王某某以及保险承保公司-大地财产保险在原告强大的证据面前,无可抗辩,接受了伤者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付,同时针对伤者靳某某的误工费同样无可抗辩,最终原被告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赔付伤者靳某某105406.83元,被告王某某赔付原告靳某某2700元。

综上,针对本案的情况,在重庆市内十级伤残的赔偿结果基本在八万元左右的情况下,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从案件特殊性入手,寻找案件的突破口,从各个方面全面收集证据,尤其是误工费的相关证据,最终伤者靳某某获赔的数额明显高于同类的赔偿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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