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5日13时21分许,陈某驾驶小型面包车,超速由重庆市江北区聚金花国经嘉陵六村路段向蚂蟥梁立交方向行驶...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5日13时21分许,陈某驾驶小型面包车,超速由重庆市江北区聚金花国经嘉陵六村路段向蚂蟥梁立交方向行驶,行驶至嘉陵六村路段处时,该车左前部与由行车方向,自右至左横过路段的行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小型面包车左前部受损、李某(未成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随后,李某被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
【处理过程】
李某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期间,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所)接受李某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负责办理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接受委托之后,我所立即针对性的成立了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律师团队,对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可能需要法律服务的环节都指派了专门的承办人员。李某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我所指派工作人员对李某及其近亲属进行心理疏导,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到了出院的时间,由专门的工作人员协助办理出院手续,为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续的处理做好准备工作。根据医嘱,因李某伤情比较严重,需要到复且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住院治疗。因此,到了医嘱载明的治疗时间,我所及时联系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提醒他们就医时间已到,应遵照医嘱进行治疗。在复且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住院治疗后,我所安排专门的承办人员为办理出院手续提供帮助。回到重庆经休养后,李某再次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我所也再次协助办理出院手续。
临床治疗终结之后,因李某伤情严重,在鉴定时机成熟后,我所协助李某法定代理人完成了对李某华的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的鉴定,因其住院共计三次,住院天数与护理时限几乎一致,从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未进行护理时限的鉴定。
鉴定完成后,承办律师拟定赔偿清单,经与李某法定代理人多次沟通之后,确定了最终的赔偿清单。之后,律师及时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立案后承办律师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联系,确定案件的开庭时间,并及时告知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在开庭审理时,庭审程序顺利推进。开庭审理之后,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我所承办律师作为李某的代理人与陈某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因李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损失,李某方需要分担部分责任。
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7条的规定,陈某一方需要承担80%-90%的责任。考虑到李某为未成年人,经反复沟通协商,三方达成一致意见,针对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李某自行承担10%,陈某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90%。
【处理结果】
经过承办律师的反复沟通和努力,本案中,在李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情况,对于超较强险部分损失,李某华仅承担10%,最终拿到赔偿款近20万,确保了李某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委托人对这一结果比较满意。